【导语】: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禁售、禁放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储存、售卖烟花爆竹。
一.禁售、禁(限)放区域
(一)禁售、禁放区域:
1.南台街道(除原永清乡以外),晋城街道,常林镇(除原宏桥乡、群德乡以外),多扶镇。
2.广场、市场、宗教场所、殡葬服务场所、景区、公园、商场、超市、大型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党政机关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3.医疗机构、幼儿园及中小学校、养老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区域内;
4.车站、停车场以及重要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加油(气)站、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点、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等生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场点以及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及周围区域内;
6.山(树)林等重点防火区及周围区域内;
7.房屋楼顶、露台、楼梯、走廊、窗口等地点;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二)限放区域:
除禁放区域外的其他区域均为限放区域。
二.禁售、禁放时间
(一)禁售、禁放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储存、售卖烟花爆竹。
(二)限放区域,燃放时间仅限于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七、正月十五,共计9天,请广大居民按要求燃放烟花爆竹,注意安全,保持现场环境干净卫生,其余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本通告的公职人员,纪委监委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和领导责任;对擅自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附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或向公安、应急部门举报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公安局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原2022年11月9日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西府通告〔202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