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为有效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顺庆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根据顺庆区最新规定
为有效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顺庆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发布时间2024年1月24日):
一、禁放区域:全区范围内所有街道、新复乡全域,金台镇中心场镇为禁放区域。禁放区域内禁止在任何时段经营、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放区域:共兴镇中心场镇及212国道沿线,允许农历除夕、正月十四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允许燃放时段要减少集中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放区域外,禁止在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广场、市场、宗教场所、景区、公园、商场、超市、大型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党政机关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二)医疗机构、幼儿园及中小学校、养老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区域内;
(三)汽车站、停车场以及重要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四)加油(气)站、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点、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等生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场点以及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及周围区域内;
(五)山(树)林等重点防火区及周围区域内;
(六)房屋楼顶、露台、楼梯、走廊、窗口等地点;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四、自2025年1月1日起,新增金台镇、共兴镇中心场镇及周边2公里,共兴镇212国道沿线20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
五、即日起,由公安(交警)部门在入城主干道设卡对违规运输烟花爆竹行为进行查处,防止烟花爆竹流入主城区。
六、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七、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非法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举报电话:公安110,应急管理2222531,综合执法2260110,生态环境2720259。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