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比例。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77%,三级乙等三级丙等医疗机构72%,三级甲等医疗机构63%。详细见正文。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比例。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77%,三级乙等三级丙等医疗机构72%,三级甲等医疗机构63%。
(2)市外住院待遇。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大学生在原户籍地(实习地、见习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按市内住院待遇报销。急诊抢救人员、转诊转院人员和按规定备案后,支付比例在南充市内同等级医疗机构的基础上下浮10%;非急诊且未转诊的,支付比例在南充市内同等级医疗机构的基础上下浮20%。
(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成年人先天性心脏病和白血病。未成年人治疗先天性心脏病和白血病医保基金报销比例为100%。
(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上浮比例病种。治疗精神分裂症、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艾滋病、狼疮性肾病、帕金森氏综合症、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瘫痪、器官移植和抗排异药物治疗、植物人维持治疗、未成年人脑瘫治疗报销比例上浮5%。
(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血液透析(含门诊腹膜透析):三级甲等医疗机构73%,三级乙等三级丙等医疗机构76%,二级医疗机构84%,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89%。
(6)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资金中列支。起付标准由市医保局、市财政局根据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和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达到起付标准线的纳入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报销。
(7)居民生育医疗费用。
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内,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待遇为:
1.顺产和剖宫产符合按病种付费的,市内执行南充市生育医疗病种付费标准,市外就医在市内同等级医疗机构付费标准的基础上下浮10%,不符合按病种付费的执行基本医疗保险项目付费政策;
2.生育医疗费(顺产和剖宫产按病种付费的除外)、计划生育手术费按《南充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生育保险待遇规定对应标准的50%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