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办理材料有《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如无综合所得,且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详细见正文。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2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无综合所得,且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 1份 | ||
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 | 1份 | |||
有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 《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等相关扣除资料 | 1份 | ||
有对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 | 《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捐赠扣除明细表》 | 1份 |
【注意事项】
1.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