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将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费用、购药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提高参保人员门诊保障水平。
1.将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费用、购药费用(以下简称医药费)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提高参保人员门诊保障水平。
2.参加职工医保并在待遇享受期内的人员,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待遇。参保人员每次在定点医疗机构和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扣除年度起付线(1个自然年度计算一次)后,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标准进行报销。
(1)享受在职医保待遇人员:起付线2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50%,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和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报销6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
(2)享受退休医保待遇人员:起付线15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5%,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和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报销6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200元。
3.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待遇仅限参保人员本人享受,年度支付限额不结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