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参保居民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政策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按60%比例进行支付,每年每人最高支付限额为120元。
(1)参保居民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政策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按60%比例进行支付,每年每人最高支付限额为120元。
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院、村卫生室、由学校组织统一参保的大中专院校医务室。
(2)“两病”门诊。城乡居民可享受高血压、糖尿病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范围内药品不分甲乙类,按60%报销,高血压250元/人.年、糖尿病350元/人.年。
(3)特殊疾病跟踪服务。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血友病、白血病、精神分裂症等42个病种纳入门诊特殊疾病待遇,实行住院待遇管理,并不计起付线,不受异地备案影响,购药时按参保险种和支付比例直接结算,除可享受门诊特殊疾病2880元-7680元/人.年外,还可享受无最高限额的大病保险政策。